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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7
【法律文号】:粤旅人[2003]28号 【执行日期】:2003-11-27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旅人[2003]28号
【字体:  
关于在全省旅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旅游企业的技能人才是旅游发展的基础,是旅游第一线的骨干力量。为提高我省旅游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旅游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在我省旅游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以及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旅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为保证我省旅游业高速度发展提供高素质服务的基础。旅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企业整体形象,提供优质服务,力争到2005年,旅游企业员工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和旅游管理部门,要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旅游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二、各地旅游局组织旅游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等规定和原则。各地旅游局开展旅游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报同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职业鉴定工作坚持先培训、后鉴定,培训与鉴定相分离的原则。各地旅游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在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未设立鉴定所(站)的机构,不能指定为鉴定考核点。
  四、我省旅游企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的职业(工种)为:旅游饭店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烹调、西式面点、调酒师;迎宾(行李)服务、洗涤服务员、会议商务康乐服务、花艺师、茶艺师等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
  各地级市旅游局会同同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组织高级技工以下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广州、深圳市属下旅游企业的各等级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由该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技师以上等级及省直属旅游企业的各等级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
  五、各地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实施技能鉴定时,鉴定试题必须按规定从国家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工种的鉴定试题,由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命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使用。
  六、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和考核鉴定的考评人员,需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考评人员证书》的人员,方可承担旅游行业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各地组织培训考试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对困难职工可适当减免。
  八、各市旅游局应该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按照当地旅游企业的实际,动员旅游企业技术工人积极参加培训考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旅游行业的优势,在旅游局组织旅游企业开展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和考试工作时,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并做好协调工作。
  九、各级劳动保障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各级旅游局要根据《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旅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并将旅游行业就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作为评定和复核星级饭店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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