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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执行日期】:2004-4-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4)15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第三十三条 规定,现就"医疗补助金"具体操作应用条款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失业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当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当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失业人员如患急病,应就近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二、关于医疗补助金计算。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凡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费用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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