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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农发局制定的《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 (市总工会、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农发局) 为落实辽委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就适当调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功臣(大功、一等功)称号者。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命名的战斗英雄、功臣(大功、一等功)称号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市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五好职工、六好职工、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者。 二、享受的待遇 (一)在职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二)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劳动模范疗养休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已离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和记大功、一等功者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 1、下列人员每月享受120元。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记大功、一等功者。 2、下列人员每月享受100元。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队军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记大功、一等功者,1954年6月底以前大连市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3、下列人员每月享受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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