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狱企业关闭破产进入法律程序后,各有关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债权回收、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 四、资产和债务划分 (一)各有关监狱必须按照《监狱法》,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农字[1997]15号),以及建设部、原国家计委《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2002]258号)的规定,将现有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做好监狱企业资产界定和清理工作。监管改造用资产不列入监狱企业破产财产范围。 (二)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统贷统还的银行贷款,要根据使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将贷款本息划转到具体使用贷款的监狱企业,并办好相关手续。 (三)监狱企业为其他监狱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责任问题的处理(包括监狱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第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政策和职工安置 (一)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关闭破产监狱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关闭破产监狱企业,其职工原则上由所属监狱用职工安置经费多渠道妥善安置。对属于资源枯竭的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的监狱企业,按照当地政府对类似关闭破产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三)各有关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各项具体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六、组织领导 (一)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所属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二)司法部在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国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政策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包括对全国监狱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分类,确定监狱企业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破产的建议项目;做好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工作,督促各地落实监狱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政策;负责监狱企业申报关闭破产预案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总结推广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组织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本地区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建议项目;负责破产预案的制定、论证和上报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政策的落实;配合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预案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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