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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 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的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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