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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4-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4]21号
【字体: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八) 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 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的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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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同意建立民政农业体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同意建立农业等5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优秀鉴定所(站)优秀工作者和限期整改及撤销的鉴定所(站)名单的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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