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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觉接受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粮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粮食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首批粮食行业(含食油)特有职业目录 1. 粮油管理员(4-01-06-01) 2. 制米工(6-12-01-01) 3. 制粉工(6-12-01-02) 4. 制油工(6-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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