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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4-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4]21号
【字体: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国家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国粮人[2004]14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负责建立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库。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1.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 首批粮食行业(含食油)特有职业目录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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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同意建立民政农业体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同意建立农业等5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优秀鉴定所(站)优秀工作者和限期整改及撤销的鉴定所(站)名单的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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