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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3-29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4]92号 【执行日期】:2004-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4]92号
【字体:  
关于调整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技师是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是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 调整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岗技术工人,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其津贴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其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以上津贴由企事业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末被企事业单位聘任或解聘的人员,不享受津贴。
  三、 技师、高级技师享受的津贴,做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四、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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