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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23
【法律文号】:粤民优[2003]26号 【执行日期】:2003-10-23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民优[2003]26号
【字体:  
关于做好驻穗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接收安置异地入伍转业士官工作的通知

  驻穗中央、省属及部队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驻穗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非穗籍入伍转业士官工作,确保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落实,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政部、总参谋部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非穗籍入伍的当年春季退出现役且有技术专长的转业士官。广东籍的优先接收安置。
  (二)在部队从事汽车驾驶、厨师、水电、机械修理、电脑操作、潜水等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持有有效技术证书的转业士官。
  二、用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省直、中央厅局级、部队师以上驻穗单位;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立户的单位。
  三、用人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函或驻穗中央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二)安置对象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师(旅)以上军务部门出具的退出现役证明,服现役部队团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户籍证明),个人简历;
  (三)经大军区以上单位士官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集中移交的安置对象档案;
  (四)士官退出现役证(转业证)、技术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五)安置对象入伍地县以上民政或退伍安置部门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复印件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四、申报
  每年4月至6月底,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向省民政厅报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转业士官有关材料。
  五、安置及招用
  (一)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接收安置异地入伍转业士官的申请经批准后,省民政厅向用人单位发出《同意接收安置异地入伍转业士官的通知》(以下简称《安置通知》)。
  (二)入户手续。用人单位凭《安置通知》到省民政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领取《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持《进入广州市入户指标卡》(三联单)及省民政厅《安置通知》(三联单)到广州市公安局办理入户复核手续,再到单位集体户辖区公安分局办理入集体户口手续。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接收安置异地入伍转业士官名册(包括接收安置单位、安置对象姓名、入伍时间、原服役部队、入户所在地、批准安置的时间和文号、入伍前投保情况等内容)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安置转业士官劳动关系和保险手续办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持《安置通知》和《关于安置转业士官劳动关系和保险手续办理的通知》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转业士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按现行规定到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六、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接收安置对象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转业士官。转业士官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
  1993-2002年转业的士官,其劳动用工手续按上述规定办理;尚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的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93年办理手续的材料:
  ①介绍信;
  ②复员退伍异地安置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
  ③转业志愿兵安置审批表。
  94、95、96年办理手续材料:
  ①广东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介绍信;
  ②接收安置异地入伍退伍(转业、复员)军人审批表。
  97年以后办理手续材料:
  ①关于批准接收安置易地入伍退役士兵的通知;
  ②接收安置异地入伍退伍(转业、复员)军人审批表;
  ③广东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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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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