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10-26
【法律文号】:粤财法[2003]85号 【执行日期】:2003-10-26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3]85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特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开办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可免征增值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凭所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不得跨省使用。
  三、下岗失业人员只能按一户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允许将《再就业优惠证》转借他人。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戳记。
  请一并遵照执行。
  转发文件(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