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0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3]147号 【执行日期】:2003-11-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3]147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今年5月份以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森鑫源职业介绍所发生了数起求职女青年失踪事件。据公安部门通报,该案件是由犯罪嫌疑人马列勇、段智群利用森鑫源职业介绍所管理上的漏洞,以求职者身份混进职介所,冒充招工单位代表,以招工为名,将多名求职女青年骗到其所租住屋内实施抢劫并杀害的重大刑事案件。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们在职业介绍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职业介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介绍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各地要认真对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政策,查漏补缺,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职业介绍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申报审批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身份核实登记的规定,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介绍管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管理制度,使职业介绍有关节管理制度具体化、程序化,增加可操作性。
  二、严格把好劳动力交流(招聘)会审批关,加强对交流(招聘)会的现场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实行审批制度。要重点审核交流(招聘)会的场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场地、安全和管理力量情况,核定其进场求职人数。举办交流(招聘)会时,主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全程在场,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定岗、定职,并安排足够力量,加强对交流(招聘)会现场的巡查。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时,主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其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离场后,主办机构要及时清理有关招聘广告。对进场求职人员要做好进出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交流(招聘)会现场安装闭路监控系统,以确保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审批设立机构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办机构必须具备3名以上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人员,否则一律不接受申请。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的总经理(或负责人),应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招聘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否则,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地在接到本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应对所属(审批)职业介绍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在2003年12月30日前组织培训和考核完毕,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给予清退。
  四、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各地要明确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充实和加强相关力量,把职业介绍管理基础工作做实、做细。要落实《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机构情况表和业务开展情况表,并要求所属(审批)机构按季度(或月度)上报。各地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要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档案,对机构地址、人员变化、经营及投诉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对屡次违反规定、不按期提交情况报表的、长期不正常营业的,或多次被投诉且被证实的机构,应要求其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废止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落实县区一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政府投资、以社会公益性服务为主的职业介绍体系,并尽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构建起全方位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挥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六、开展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清理整顿。近期内,各地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维护广大企业和求职者的利益。对于合法职业介绍机构,要重点核查机构证照、从业人员资格、供求信息真伪及收费情况,检查服务规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公布等情况。我厅拟于今年12月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省职业介绍机构大检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 进一步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