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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一)求职登记;  
  (二)失业登记;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求职证明;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其理由。  
  《失业证》应当加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领取失业保险金者,视为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书面告知停止发放的理由。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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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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