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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一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  
  按前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一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一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有权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培训和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依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失业保险费不转迁;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与迁入地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需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为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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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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