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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关系跨自治区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情况进行稽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对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民政部门应当互相通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  
  失业人员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缴费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一)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篡改、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漏报、瞒报参保人员或工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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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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