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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2-4-11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2]7号 【执行日期】:1992-4-11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组通字[1992]7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厅(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除属中央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应分别送省(区、市)委党校,省(区、市)直机关党校进行培训,也可送本系统的干部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可由省(区、市)直机关工委(党委)组织培训,或由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或由各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地、市、州、盟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县、市、区、旗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35岁以下),除属上级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分别送地,县级党校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地、县级党政机关中的其他青年培训,由地、县委组织培训,每人离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参加培训的青年干部年龄的具体掌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青年干部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规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可参照各级党政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其他各类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青年干部的培训,由本系统、本单位组织,每人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职务培训的青年干部,在岗位培训中接受理论培训超过2个月的,可视为参加过理论培训。
  对各级各类青年干部的理论培训,要注意与其它专项培训统筹安排,避免多管齐下,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
  3、除了组织青年干部进行离岗培训以外,应认真组织他们坚持自学,要把学理论同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同联系实际总结工作、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结合起来,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4、对于青年干部的岗位业务和科学知识的培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他们的不同层次,不同业务和本人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二、分期分批安排青年干部到社会实践中去经受锻炼,努力提高青年干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
  5、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的青年干部,凡未在农村,或企业单位,或地、市以下(含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部队师级以下(含师级)单位工作满3年的,从1992年起,应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开辟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地安排他们去基层锻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精心规划,合理安排,提出措施,分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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