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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2-4-11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2]7号 【执行日期】:1992-4-11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组通字[1992]7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上述单位中从事某些 专业性工作青年干部,如翻译、财会、医务、计算机操作等,是否安排去基层锻炼,由各部门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6、今后,因特殊需要直接分配进入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含大学毕业生直接考入的研究生),须先放到基层工作1至3年后再回机关工作;对不适合回上述单位工作的,应别行安排。
  7、有计划地安排青年领导到基层锻炼,青年领导干部锻炼的去向、形式和时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平职安排,也可以低职安排。
  8、各地、各部门要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下派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施中锻炼提高,经受考验,不要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给他们以特殊照顾。在他们锻炼结束后,要以对党对干部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如实地作出组织鉴定,干部的派出单位,要关心下派干部,有计划地派人去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并把青年干部经受基层锻炼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表现不好的,不得提拔使用。
  9、加强青年干部的实践锻炼,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除组织他们去基层锻炼外,还应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到老、少、边、穷地区帮助工作,参加整顿后进村或后进企业等。
  10、从1992年起,地(市、州、盟)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提拔处级以上(含副处)青年领导干部,一般须具有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三、认真做好选调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11、为了给党政机关培养合格的后续力量,从1992年起,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会同有关方面,每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挑选一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视实际情况,分配到县(市、区、旗)或农村乡镇或企业工作,经过2年以上的基层锻炼,按照增员指标,经过考试考核,分别补充到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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