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2-4-11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2]7号 【执行日期】:1992-4-11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组通字[1992]7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992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是从我国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最近,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要注意培养人,让更多的年轻人成长起来,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对于顺利推进干部新老交替,使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长时期坚持下去,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计划地对青年干部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努力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根据青年干部状况,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进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开拓意识和积极探索的主动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熟悉我党的历史和中国国情,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在教育培训中,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以及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少而精,讲实效。
  2、从199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将各级各类青年干部普遍轮训一次。
  中央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司(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分别送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直机关分校和国家机关分校进行培训。中央党校本部的培训班,每期为一年;中央党校分校的培训班,每期为5个月左右。中央党校轮训不过来的,可由本系统的干部院校,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按照中央党校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由本部门的党校或干部院校负责培训,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