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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8-9-11
【法律文号】:沪劳保法发(1998)4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8-9-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沪劳保法发(1998)44号(已失效)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1998年国庆期间对部分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1998年国庆期间对部分离退休人员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法发(1998)44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局工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1998年国庆期间对城镇部分退休早、年龄高和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离退休(职)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1997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按以下标准发放: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191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高龄老人,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年满75周岁(1922年12月31日前出生)不满8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在530元及其以下的:
  (1)原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原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孤老(无配偶、无子女),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4、享受“一老养一老”补助标准又无子女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上述四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二、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统筹基金列支,其它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离退休人员1998年国庆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定表》,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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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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