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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2-7-7
【法律文号】:人核发[1992]10号 【执行日期】:1992-7-7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人核发[1992]10号
【字体:  
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严格晋升标准,坚持晋升程序,保证晋升质量,并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创造条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的德才兼备的原则。
  晋升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出工作实绩,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所在地任职务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晋升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及良好的工作作风,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二、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要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列为晋升初选对象的,除符合第一条 规定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对尚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可根据预选对象近两、三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认是否符合本项资格条件的原则要求。
  (二)晋升科员和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正副处、司(厅)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晋升正科,正处级职务、需分别任副科、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副科、副处、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分别任办事员、科员,正科、正处、副司(厅)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逐级做到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
  (四)符合任职亲属回避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任免机关根据具体职务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确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二)、(三)两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必须国家规定的职务设置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要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者可越级晋升,但只能越一级晋升。
  五、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对象。
  (三)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
  (四)在对拟晋升人选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任命公布。其中,晋升司(厅)级职务的,遇有放宽资格条件和中组发(1990)2号文件第三条 所列情况的,要按2号文件规定办理;晋升处级以下职务的,任命前应参照2号文件精神,征求主管的部门的意见。
  六、晋升行政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到职工作。目前培训条件不具备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先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须在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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