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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2-4-24
【法律文号】:国发[1992]22号 【执行日期】:1992-4-24
国务院
国发[1992]22号
【字体:  
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意见的通知

  (五)凡按中共中央组织部《1991-1995年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的要求,参加过省级以上党校三个月左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可免学免考。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搞好教材编写工作,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要选配一批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并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同时,要从社会上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作为兼职教师。要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尽快编写一套适合自学的、科学性实用性较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书面教材和配套的声像教材。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负责从所属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省级党校和省级工会干部院校中,选定批具备培训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条件的学校作为培训基本,并报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这些院校必须具备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有培训企业领导干部的经验等基本条件。
  (八)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所需管理费用,由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领导机构分别编制预算,报请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予以解决。干部参加培训所需费用,由干部所在单位支付。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与在岗位工作的干部同样对待。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分工
  全国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由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政策措施,解决培训和考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写,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试点班,从中取得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要健全现有的培训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领导。培训的日常工作由主管企业干部培训工作工经济综合部门负责。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工作,全国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对预算内国营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工作。国家教委负责组织实施从企业中招收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接受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历教育的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计划和干部任免程序,负责协同经济综合部门和工会组织规划,抽调企业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参加培训,制定有关措施,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任职。
  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原则上以企业和干部管理体制为基础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各级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把应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干部,分配到有关院校登记注册,有计划地组织和督促他们参加培训。
  这项工作总的安排进度是,1992年做好教材编写,教师培训和举办试点班等各项准备工作,1993年全面展开。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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