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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2-4-24
【法律文号】:国发[1992]22号 【执行日期】:1992-4-24
国务院
国发[1992]22号
【字体:  
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管理干部教育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当前国内外新形势下,加强国营企业领导干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管理水平,对于继续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工会组织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重点抓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的培训,并以此带动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应与企业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能力合作,要把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培训的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重视对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积极从企业选送一批先进模范人物和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从现在起,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人才。
  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最近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精神,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不懈,努力抓紧抓好,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为提高企业素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我国第二步战备目标做贡献。
  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不懈地开展企业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企业领导干部培训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现化管理科学知识的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九十年代,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备目标的关键时期,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而企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大力提高企业领导干部的素质,为此,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从1992年起,对全国预算内国营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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