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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9-11
【法律文号】:辽政传[1998]14号 【执行日期】:1998-9-11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传[1998]14号
【字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传[1998]14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为确保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具体接收工作,各行业驻辽宁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并继续负责本行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直接参加中央行业统筹的企业,尚未明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的,直接向省劳动保险公司移交。
  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后,直接纳入省级管理,行业统筹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帐户的建立和规范等,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今年继续按原定的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向省劳动保险公司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9月份暂实行全额记帐、差额结算的方式。省劳动保险公司和各行业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按照先接收后审核的原则,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各行业、企业、统筹人员、基金、待遇标准等进行审核,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条件进行复查和确认,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鉴于各行业个人帐户标准不统一的实际情况,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及养老保险档案暂由各行业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管理,待接收和审核工作结束后,由省劳动保险公司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加以规范和完善,逐步移交。
  四、各行业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历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移交给劳动保险公司管理,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行业统筹由地方接收管理前,原拖欠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各行业或企业负责补发。原欠缴养老保险费应予以补齐,一次性缴纳给省劳动保险公司。移交时未能补缴的,需与省劳动保险公司办理欠缴手续并将债权关系一并移交。
  享受国家政策性补亏的行业,要将1997年前和1998年1至8月份用国家政策补亏资金弥补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不足的具体企业和金额,报省劳动保险公司。
  五、省劳动厅对各行业、企业的工资支付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未经省劳动厅工资审核验印,银行可以拒付工资。省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企业开户银行直接划转有关企业养老保险费。自1998年9月1日起,各行业职工退休报省劳动厅审批。
  六、行业统筹接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杜绝移交过程中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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