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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2-8-20
【法律文号】:高检会[1992]23号 【执行日期】:1992-8-2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高检会[1992]23号
【字体:  
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应就每期专业证书班的招生拟定计划,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由该局拟定全国检察系统《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招生计划,经商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同意后执行,并抄送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要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办班规模进行宏观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入学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五、承办院校及办学形式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证,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承办。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分为全脱产(学习期限为一年)和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期限至少一年半)形式。
  六、教学计划与教学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由最高人民检察干部教育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制定,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部门人事部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对教学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进行指导。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学班可委托省级检察院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听课、辅导、考核、补课、作业、考试、考勤等教学环节进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在有关的分、州、市级检察院设置培训工作站,负责组织学习和辅导工作。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实行统一考试。考题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命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监考、阅卷、考场组织等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商定。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学员,每门课程结束须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单科合格证明"。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
  取得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合格证明,且该合格科目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课程相同者,或曾取得《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明的,可免修免考该科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应对各地教学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结业与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每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审查合格者,即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印制,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盖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验印后,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颁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结业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八、为了使《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得到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防止乱办、办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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