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2-8-20
【法律文号】:高检会[1992]23号 【执行日期】:1992-8-2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高检会[1992]23号
【字体:  
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教育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文)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与各地教育,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全国检察系统举办的《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班进行了全面的复查清理,现复查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
  实践证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符合现阶段检察机关特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干部教育形式。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全国检察干部专业素质实际状况,决定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开展《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进行检察工作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是达到检察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相当于大专层次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的基本依据之一。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检察系统范围内实行,并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学习对象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必须是检察机关的在职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上人有一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者;
  2、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和相当于助理检察员职级的研究人员;
  3、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专业工龄,工作与检察业务密切联系的管理干部。
  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或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对专业证书学员年龄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审批程序
  举办《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办班申请,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四、招生办法
  报名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检察干部,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人民检察院人事、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参加文化考核,考核科目为:语文、政治。
  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再参加文化考核。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