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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2-15
【法律文号】:人调发[1992]4号 【执行日期】:1992-2-15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人调发[1992]4号
【字体:  
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1982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部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三、内调的去向,可以是入学前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父母 ,配偶所在地区。夫妻双方在西藏工作的,可回到其中一方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原调出单位,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对到京、津、沪三大城市安排的要从严掌握。
  四、内调、随调人员的工作,对党政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他们在西藏工作期间的任职情况,尽量按原业担任的同级职务安排。一时安排原职务确有困难的,可暂安排稍低一些的职务。对专业技术干部,事业单位可按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增补专业技术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1]19号)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企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随调人员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回内地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工人,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仍按工人安排工作。
  五、因公、因病致残回内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工人,不安排内调,由西藏自治区通过其它途径迁回内地妥善安置。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工人、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行安排内调、随调。
  六、关于内调及随调的干部、工人的工资、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对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毕业生浮动一级的工资,根据国发[1983]68号文件规定,回内地后,应予保留。安排较低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可按原职务享受调入地区同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及政治,生活待遇。对低聘的专业技术干部,也要保留原职务的工资待遇并规定聘任期限,待新的聘任期满后,同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接收地区,部门因安排内调人员和随调职工所需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按现行计划管理范围,由西藏自治区计经委每年按实际内调和随调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一办理向调入地区和部门划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手续,待国家在年终检查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如实予以核认。
  八、为便于接收单位安排好内调人员的住房,财政部根据实际接收的人数,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拨给有关接收单位建房补助费,接收单位要切实解决好内调人员的住房。
  九、各接收安置地区不得征收内调及随调、随迁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十、需要内调的人员由西藏自治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报中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经批准下达计划后,直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每年向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劳动部报告一次情况。
  十一、1983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青海高原地区的内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青海省三类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要求回内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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