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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92-1-27
【法律文号】:[92]政老字第1号 【执行日期】:1992-1-27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92]政老字第1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1、原工资。这部分离休干部的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额计发。
  2、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3、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5、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6、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7、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8、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 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9、抚恤费。按总政、总后[65]政干字第541号,[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体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 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长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10、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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