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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92-1-27
【法律文号】:[92]政老字第1号 【执行日期】:1992-1-27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92]政老字第1号
【字体:  
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二)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这部分离休干部亦同样按照执行。
  (四)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三、这部分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审批手续,按其现所在管理系统,由县、市(区)管理单位填报审定表,经地(市)级管理单位审核,报省级管理单位批准,审定表一式五份,由各级管理单位分别保存,并存入本人档案。这次审批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四、给这部分离休干部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功勋荣誉章的种类、授勋中的各项政策以及审批权限等,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和总政治部[198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授勋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和现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授勋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应同此次调整生活待遇的登记,统计和审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生活待遇和授勋的登记、统计报至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后,军分区,省军区政治部应即重点做好授 勋的审报工作。授勋的审报工作要在1992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功勋荣誉章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颁发功勋荣誉章要因地制宜,仪式从简,在1992年国庆节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军地有关部门协商,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审定。
  (四)荣誉金统一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2年全年的荣誉金由军分区在颁发勋章时一次发给。从1993年1月1日起,荣誉金列地方财政由管理单位按月发给。
  五、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这部分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困难户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经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抓紧落实。
  六、解决这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住房困难所需经费和从1993年1月起的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经费开支的渠道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七、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管理体制仍维持现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从政治上,生活上继续关心照顾他们,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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