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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做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 一、航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并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实施,接受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沿用国际通用的船舶职务名称。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驾驶、轮机、电机、报务和引航五类,每类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1000总吨(含1000总吨)、750千瓦(含750千瓦)以上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类别划分见附表。 考虑到不同等级船舶的技术状况不同,600总吨(含600总吨)至1000总吨、441千瓦(含441千瓦)至750千瓦船舶的船长、轮机长为中级职务,大副、大管轮为助理级职务,二副、二管轮为员级职务;200总吨(含200总吨)至600总吨、148千瓦(含148千瓦)至441千瓦船舶的船长、轮机长为助理级职务,驾驶员、轮机员为员级职务。 三、每年的考试次数与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确定公布。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口试或实际操作考试。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按照人事部人办职[1990]3号文件规定,由各航运单位凭船员适任证书影印件登记造册,统一到交通部职改部门办理。 五、在《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颁发的海船A类、B类、河船一、二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者,经单位审核认可后可以补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1992年7月开始,在海船A类、B类和内河一、二等船舶中进行。尚未列入全国统考的船舶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按照《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适用于在远洋、沿海、近岸和内河等四类航区200总吨,148千瓦及其以上船舶上工作,并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标准考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船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成熟后进行。 附件: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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