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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总政治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2-10-15
【法律文号】:[1992]政联字第3号 【执行日期】:1992-10-15
总政治部 人事部
[1992]政联字第3号
【字体:  
关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
  为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子完善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任命(聘任)制度,确定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有计划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资格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分专业陆续展开,与地方同步进行,逐步形成制度。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执行。参加资格考试的专业和报考范围、对象、条件等,由军队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二、军队系统组织干部参加资格考试,不专门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牵头,干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具体负责。按照就近原则,组织干部到驻地由国家统一设置的考场应试。军队系统如需单独设置考场,应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组织监考事宜。对于有关应试事项,军队干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联系,予以落实。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军队干部参加资格考试。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军队要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三、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参加资格考试,由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集体报名,统一登记,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评卷,将考试结果通知军队考生所在单位。军队干部参加资格考试,按当地统一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
  四、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集体办理。要组织考试合格者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备齐所需照片等,及时送交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钢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造册登记后,发给考试合格者本人。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对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者,应提供充分证明,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向发证机构申报补发,并由持证者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
  五、军队干部应试前的复习和培训,以自学为主,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个人不得要求脱产学习,影响本职工作。各级要积极支持干部参加资格考试,尽量为他们创造便利条件。要加强对各种辅导班、培训班的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所有培训班都须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为受训者提供必要的资料。要坚持培训和考试分开的原则,组织培训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干部具有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军队各级党委按任免权限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编制员额等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干部个人不能要求必须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军队干部现行政治、生活、工资等待遇挂钩。
  七、军队各专业参加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拟定,向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相应事项由地方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实行资格考试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组织工作复杂,必须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密切协作。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要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在报名、考试、评卷、发证等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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