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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2-10-20
【法律文号】:国职办[1992]9号 【执行日期】:1992-10-20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职办[1992]9号
【字体:  
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办公室、各系列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职改办:
  为落实"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的通知",切实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现就对1992年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办要对各项考试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考试纪律情况以及评卷工作的程序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受委托会同各系列主管部门的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二、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采取专家认定、职改部门把关的方法进行。验收工作应吸收未参加过评卷工作的专家参加。
  三、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验收,要求报名、考场编排、试卷的运送、保管、考试实施以及评卷、登分等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和操作程序及执行回避制度方面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登分结果清晰、准确、无误,对违纪考生的处理结果标记明确。
  2、评卷质量验收采取随机抽取试卷检查的办法。抽检试卷数量最少不低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卷质量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合格标准")[附表1]的规定。评卷应严格按全国统一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发生错判、漏判、判分宽严超过主观判断差异允许值等现象的试卷数应不超过"合格标准"的规定。主观判断差异允许值暂定为:验收人员与原判卷人员对填空、简答的论述题评分的总正、负分差、分别不超过上述题型总配分的4%。
  3、考试纪律的验收采取对整考场试卷进行检查的办法。对双科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合格率的考场要进行重点验收。对有考场违纪记录或卷面有标记、前后字迹不一致和明显抄书现象的试卷以及同考场内座号相邻、有明显互抄现象的试卷,考试成绩全部按无效处理。
  4、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各省市职改办可根据本区评卷登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考试主管机构处理。要做好验收过程的记录(记录内容可参考附表2)。全部验收合格,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和考试统计结果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送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汇总。
  五、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收到各省市考试统计结果和验收报告后,即会同各系列主管部门资格考试办公室对各地区的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凡符合"合格标准"的,可公布考试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公布考试结果。
  六、检查验收所需费用,由各资格考试主管机构从考试费中支付。
  附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质量合格标准见表
  附2:评卷检查记录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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