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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2-10-29
【法律文号】:国职办[1992]12号 【执行日期】:1992-10-29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职办[1992]12号
【字体:  
关于对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关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的系列对外语水平要求的问题,仍须按有关系列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外语水平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改部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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