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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91-11-24
【法律文号】:组通字[1991]37号 【执行日期】:1991-11-24
中共中央组织部
组通字[1991]37号
【字体:  
关于报送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送的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的材料;在质量上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并已形成了一些比较规范的格式,但也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报送的任免材料没有按规定铅印或油印;干部任免呈报表内容填写不全,甚至出现漏填或错填;考察材料逻辑性不强,写实不够,雷同化,表述缺点过于抽象,内容不够具体,使用限制词过多,少数单位给中央预留的审批时间太短,来不及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给工作造成被动等。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提高报送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机关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的名义呈报。在呈报任免材料时,要同时报送党委或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纪要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的意见。如有不意见时,要将各种不同意见写进纪要)。属新提拔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还要同时报送干部档案。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材料包括:《关于×××等×名同志任职(或免职)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同志的考察材料》(任职年龄过限或任期已满免职的,可不报考察材料)。具体要求是:
  1、在《请示》中,应明确说明任职(或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党委或党组讨论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呈报的《请示》,要注明分管的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请示》的主送机关一律写"中共中央",但可直接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
  2、这次对原使用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中的部分内容作了调整(样式附后)。今后办理中央管理干部职务的任免,须填写新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呈报表》是对干部自然情况和主要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客观反映,表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年龄"的计算,以满周岁为界:"学历时指接受正规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种业余学校,应以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要随意填写""相当××学历";"工资情况",实行职务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执行的是何种职务工资标准及职务工资额,没有实行职务工资的干部,可填写实际工资额(不含奖金及各种补贴);身体"健康状况",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填写,毕业院校应填写何年至何年在何院校何系何专业学习;"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拟免职务",要写职务的全称或比较规范的简称;"工作简历"的起止时间可填到年,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全称或比较规范的简称。平级或相当职务可合并填写,有较大变化时则需分段填写。参加过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学习的,应工作简历中注明(不包括攻读学历的);"家庭主要成员"指本人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及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来往较多,关系密切的亲属,亲友及其他人;"呈报单位"栏,要加盖党委或党组公章。干部的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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