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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1-3-22
【法律文号】:教成[1991]3号 【执行日期】:1991-3-22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教成[1991]3号
【字体: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国家教委、人事部(89)教成字011号文《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意见》下发后,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专业证书》(指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下同)教育的管理和领导,已收到一定效果,但有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为了严格控制办班规模,保证教学质量,切实将《专业证书》教育纳入试点轨道,决定在成人高等教育治理整顿期间,对《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专业证书》制度试点以来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复查清理。复查清理的重点是教学班审批手续,学员入学资格和教学质量等方面,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1、凡不符合(88)教高三字006号和(89)教成字011号文件审批手续,办班资格等有关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在学的应立即停办,在校学员不得颁发专业证书或混同于专业证书的任何证明,已结业所发的证书不予承认;
  2、对不符合(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入学条件的学员,在学的要坚决清退,已结业的学员,所发证书不予承认;
  3、对虽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办班审批手续,但在办学中承办学校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教学班,要限期进行整顿,督促学校加强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必要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员组织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颁发专业证书;
  4、对(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下发前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凡未按(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所发的专业证书不予承认;
  5、对办学和复查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对问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要求复查清理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学校或部门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复查清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计划单列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审批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部委教育,人事司(局)负责组织。
  三、复查清理工作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一般应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学校进行自查,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司(局)组织复查验收,并写出复查验收工作报告(附复查合格的〈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览表,内容包括承办学校,委托单位,专业设置及学员人数等),报国家教委、抄送人事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作出规定。
  四、复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对复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教学班,应由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统一公布名单。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学员,在学的应接上述原则立即清退,已结业发证的要明确通知委托部门和用人单位,不予承认。
  五、复查清理期间,暂不审批《专业证书》教学班。已审批还未组织入学业考试的,暂不组织入学考试;已考试;录取尚未开班的,学员暂不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新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待复查清理工作结束后,报经国家教委审核同意,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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