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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颁布日期】:1991-12-12
【法律文号】:[91]国转办字29号 【执行日期】:1991-12-12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91]国转办字29号
【字体:  
关于为部分从事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的现役干部办理转业手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办:
  根据国办发(1991)70号文件关于将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的决定精神,在各地民航机场从事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的部分现役干部将就地转业民航部门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民航管理,是民航机场管理制度一项改革,也是关系到民航机场和飞行安全、保障民航运输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办理部分从事安全检查、消防工作的干部转业移交民航部门,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希望各地军转部门在思想上应予以足够重视,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二、这批转业干部由武警总部负责纳入1992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下达的移交数额办理,不得随意突破。
  三、列入这次移交的人员必须是1991年11月6日以前,(即国办发[1991]70号文件下发前)在现单位和岗位工作的现役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犯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干部,原则上不予办理转业移交。
  四、这批干部统一由武警驻各地移交办负责向地方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办理有关转业手续。有关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安排、子女转学入学等问题,按国发(1985)13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要求,从现在开始办理这批干部的转业手续,此项工作应于4月初全部结束,并将落实情况报我办。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交人员分配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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