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1991年从高等学校选拔部分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0]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选拔品学兼优毕业生的工作,经研究并征得中组部同意,现将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接收高等学校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包括省级党群机关接收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指标。所下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缺编(或超编)情况,共同研究落实。 二、下达的指标在1991年国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干计划内使用。 三、下达的指标首先满足缺编单位的需要,严格控制满编和超编单位按收应届毕业生。 四、中发[1989]5号文件规定的特殊专业毕业生,缺编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在我部下达的指标内接收,超编单位不得接收。 五、选择工作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人调发[1990]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选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六、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接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经研究决定,下达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上党政机关1991年接收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指标 名(含执行中发[1989]5号文件规定接收特殊专业毕业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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