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的有关规定,1992年,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及国家公派和自费留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现将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所属在京企业,事业单位1992年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计划的有关表格发给你们,请认真填写,并对计划作出详细说明,以部委名义于1991年11月30日前报我司。逾期不予办理。 附表一:199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拟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计划表见表 附表二:199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拟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专业统计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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