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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分行,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使工资基金管理与劳动工资统计相衔接,同人事信息数据库相配套。最近,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对1991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的使用情况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手册》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手册》样本发给你们,并就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核定编制人数》 1、将原表名《编制人数核定表》改为《核定编制人数》; 2、将原表甲栏"编制变动"栏内"增加"和"减少"两项合并为"增加或减少"。在实际操作中,可用"+"、"-"符合表示; 3、将"编制变动"由原来的二格增加为三格。 二、《199 年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 1、将原表名《199 年工资总额计划》改为《199 年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 2、为了与国家计划指标相衔接,在原表宾栏"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栏内增加了"增加或减少"一栏;将甲栏的"计划到达数"改为"年末到达数"并移至宾栏。 三、《199 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由于每年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时间滞后,为了满足工资基金管理的需要,在甲栏增设了"年初临时控制额",以便人事部门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核批第一、二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四、《199 年 月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 1、为了基层单位使用方便,便于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和银行审批、监督、检查,将原"工资基金使用登记卡"和"工资基金支付登记卡"两表合并为《199 年 月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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