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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1-4-25
【法律文号】:人专发[1991]9号 【执行日期】:1991-4-25
人事部
人专发[1991]9号
【字体:  
关于印发1991年给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工作上的主动,现任副省长、副部长以上的专家、学者除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会著名的民主人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现任党政府领导干部凡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在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有重大贡献;
  4、在社会科学理论、新闻、出版、文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三、选拔程序
  1、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在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科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定。
  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拨给一定指标,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选拔,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2、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干)部门将本部门,本地区核定的名单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送人事部。
  3、人事部对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拔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一并上报国务院审批。
  四、津贴数额和发放原则
  今年的政府特殊津贴拟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特殊津贴,数额不减。
  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府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如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五、经费来源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我国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关怀和爱护,提高荣誉度,今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列为中央财政专款,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去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执行。由于这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较多,希望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管理费用。
  六、工作进度
  为力争这项工作在今年"七一"前完成,拟在4月下旬向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工作;5月底前,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完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6月中旬,人事部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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