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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招收职工行为,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收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实行申报制度和用工备案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招收职工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制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收的时间、条件、数量和地域范围; (三)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持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招工简章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申报。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文之日起3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指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之日起6日内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条 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招工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一律公开对外发布。 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招工信息的,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招工信息不得与审核后的招工简章相违背,并须注明审核简章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名称。 第九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业介绍机构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条 企业招收下列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 (二)从市外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三)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求职者向企业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失业职工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下岗职工,应提供下岗证。 第十二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被招收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填写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制的《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花名册》,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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