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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保持职改政策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以免造成混乱和损失,各地制定有关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或办法,必须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各部门需要制定有关专业系列的具体实施办法,必须与人事部联合签署。未经人事部联合签署的文件,各地一律不得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下发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不符的文件,除立即纠正外,还要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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