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1-5-17
【法律文号】:人办职[1991]5号 【执行日期】:1991-5-17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职[1991]5号
【字体:  
关于不得自行制发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保持职改政策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以免造成混乱和损失,各地制定有关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或办法,必须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各部门需要制定有关专业系列的具体实施办法,必须与人事部联合签署。未经人事部联合签署的文件,各地一律不得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下发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不符的文件,除立即纠正外,还要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