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1-8-27
【法律文号】:人外发[1991]36号 【执行日期】:1991-8-27
人事部
人外发[1991]36号
【字体:  
关于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经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劳动部、邮电部、交通部、人民银行、能源部、地矿部、教委、计委、科委、海关总署、科学院、核工业总公司、专利局、民航局、气象局、工商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及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人外发[1991]5号),为了妥善办理移交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以便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一律由人事部中国国际职员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保管和管理。
  二、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工作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档案、保密法规和制度。移交的人事档案应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档案内容应完整无缺,手续完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三、每个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的全部人事档案材料应一次交清,不得分批移交。
  四、移交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履行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五、移交人事档案时,原则上实行专人送交、专人接收、移交过程中,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向中国国际职员服务中心全面介绍情况,以保证移交工作的质量。
  六、1991年3月1日之前在任的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在原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在合同续签及更换了因私普通护照后,国内派出部门应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人事部。
  七、1991年3月1日后新任职的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其人事档案应在赴任前一个月移交。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