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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7-3
【法律文号】:湘劳社[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7-3
省劳动保障厅
湘劳社[1998]2号
【字体:  
关于立即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立即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立即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我省长沙、湘潭、株洲、岳阳等四个由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提前退休外,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国有工业破产企业中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必须从破产清偿资金中首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足职工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社会保险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年份所需费用。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下岗细纱、织布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时,要按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严格控制人数和适当降低养老金标准。
  二、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要按劳办发[1993]67号文件规定,认真核实职工退休年龄。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而申报提前退休的职工(包括因血吸虫病比照工残、病残和特殊工种申办提前退休的),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紧急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暂停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对已实行提前退休人员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以前,其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的办法的地区,原则上可继续办理上述提前退休和工残退休,但也要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对申报办理工残、病残退休的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办理。
  三、实行退休审批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退休审批工作要组织一次全面复查。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退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经复查不符合退休条件而办理了退休的要坚决纠正,并按省人民政府59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除追回所领的基本养老金和补足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外,并处两倍以下罚款。
  四、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设立对外公开的举报电话,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退休审批工作中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
  五、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六、中央在湘行业统筹单位退休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纳入省直管理,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无效。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施,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退休审批办法,并于年末以地市为单位将退休审批情况汇总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注:本《通知》为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8年7月3日颁发的湘劳社[199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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