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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公司、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中建总公司: 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991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 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度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1995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 (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 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1991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1993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1991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这些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1993年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质量安全员、材料员、财会员1995年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1995年实行持证上岗。 2、房地产行业的修建施工员、房屋管理员、房产资料员、房管所(站)长,房地产评估员、修理工建工程队长等六个岗位,从1991年起至1993年止每年两个岗位持证上岗。每年持证岗位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3、市政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机械化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计划员、劳资员、定额员1994年实行持证上岗。财会员,统计员按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知识另行补课,但已经建设部组织培训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的会计、统计人员均视同有证上岗。 4、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工程检测站工程检测员1991年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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