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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3-6
【法律文号】:晋劳社就指[2002]47号 【执行日期】:2001-12-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晋劳社就指[2002]47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
  现将国务院批准、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是完善劳动力市场法制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合法权益的新举措。劳动保障、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共同做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工作。
  二、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呈报以下材料:
  1、中、外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中、外方的银行资信息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8、由中、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9、拟设立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行业准入审批,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执行。工作人员至少应有3名以上,具体为一名职业指导员,一名网上信息分析人员,一名信息收集发布人员。
  五、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社字[1992]63号)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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