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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8-15
【法律文号】:杭劳就[2001]174号 【执行日期】:2001-9-1
杭州市劳动局
杭劳就[2001]174号
【字体:  
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就业管理服务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期限作如下统一规定: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进行失业登记的,其延期登记期限内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相应扣减,不得补领。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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