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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局 人事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2-1
【法律文号】:杭劳险[2001]4号、杭人[2001]16号、杭财社[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2-1
杭州市劳动局 人事局 财政局
杭劳险[2001]4号、杭人[2001]16号、杭财社[2001]1号
【字体:  
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合同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合同制职工(包括临时工,下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条件
  1997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工作年限不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工作年限不满15年,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允许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工作年限包含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合同制职工不列入补缴范围。
  二、补缴标准
  单位和个人均应补缴满15年(办理补缴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继续缴费年限计算在内)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补缴标准:
  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3%×补缴月数
  职工个人补缴标准:
  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补缴月数
  三、 补缴手续
  办理一次性补缴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办理补缴前,单位应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以及职工本人档案到市劳动局办理视作缴费年限审批手续,单位凭上述两表到市社险办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四、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
  一次性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市社险办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1996年至1997年缴费的职工,按个人缴费部分补建个人帐户,1998年至补缴费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比例记入,其余部分按单位划入记入。上述补记的个人帐户和补缴后继续缴费产生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个人帐户管理按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待遇
  1.退休审批
  一次性补缴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填写《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并携职工本人档案到市劳动局办理退休(退职)审批手续。
  2.养老金待遇
  补缴年限最短不少于1年。补缴年限少于8年(含8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年限超过8年的人员,应延期领取基本基金。即: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人员,延期1年;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人员,延期2年,以此类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
  一次性补缴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增发退休生活补贴、退休费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见表
  附件2:见表
  附件3: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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