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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8-7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8]142号 【执行日期】:1998-8-7
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险字[1998]142号
【字体:  
关于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社会保险(就业保险)管理局(处):
  我区自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基金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保证正常发放的同时,各地都有一定的结余和积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仍然存在着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其中的有是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有的是企业拖欠的。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同时,各地务必在两个月以内将以往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尽快予以补发。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够支付离退休人员4个月以上养老金的,要一次性补发完毕;够支付2个月以上养老金时,可分2次补发;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2个月养老金的地区,可分3次补发,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企业负责补发。凡在职职工能够正常发工资的企业,都必须在2个月内补发完毕。劳动行政部门要对此进行监促检查。企业确因长时间停工停产,在职职工连续半年发不出工资,一时无力补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可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商签订抵押(有价债券、有效资产)合同,暂由社会保险机构垫支补发50%,企业经济状况好转,在职职工补发或能够正常发放工资时,应归还社会保险机构垫支的资金。
  三、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一律从7月1日起改按全额缴拨;至今仍实行养老统筹基金双提法的地区,从9月1日起一律改按工资总额单提。
  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确保9月底最迟不超过10月15日,完成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发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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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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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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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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