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劳动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区社保委,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医保经办机构参加。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不定期抽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年终总评打分。 第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 (二)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 (三) 执行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情况; (四) 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结算情况。 第五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每项实际扣分不超过本项标准分。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专用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一经查实,可直接作为全考核扣分依据。 第七条 对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务质量特别优良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条 对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年终总评成绩达不到60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对干扰、阻挠考核工作的,扣减考核分数,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标准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