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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总工会 财政局 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6-27
【法律文号】:杭总工[2001]112号、杭财社[2001]144号
【执行日期】:2001-6-27
杭州市总工会 财政局 劳动局
杭总工[2001]112号、杭财社[20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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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市属各局(公司),产业(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局)工会: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杭州市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对象
市属单位中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有下列情况又难以落实劳模医疗待遇的,可享受补助:
1.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协缴"的劳模(先进)。
2.由于所在单位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或濒临破产、倒闭,医疗补助待遇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二、"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
1. 市财政根据财力和资金实际开支情况安排一定资金。
2. 通过社会资助、捐赠筹集部分资金。
3. 利息收入。
三、"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
1."协缴"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5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的部分的医疗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负。
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
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补助。
3.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年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为本单位劳模(先进)提供医疗补助的申请报告,申请时应提供困难单位前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费用的列支和结余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对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单位,暂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为所在单位的劳模(先进)按我市有关劳模医疗待遇标准提供医疗补助,当用人单位经济情况好转时,即停止补助。
四、医疗补助审核
1.劳模医疗补助办法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步施行,在此之前劳模(先进)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解决。
2."劳模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劳模(先进)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开支范围。
3.劳模(先进)要求享受医疗补助需填写《杭州市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所在的产业(局)工会初审同意后送市总工会审核。
4.审核时,应查实其荣誉称号、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失业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其门诊病历记载应与医疗费收据原件及电脑药品清单、治疗和检查费清单等医疗凭证相符。
5.结算拨付后的《杭州市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由市总工会存档备查。
五、"劳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
1."劳模医疗保障资金"只用于杭州市市属单位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
2."劳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对单位和个人用不 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补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六、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劳模医疗保障资金,做好本地区劳模(先进)的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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