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8-8-7
【法律文号】:新劳险字[1998]141号 【执行日期】:1998-8-7
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新劳险字[1998]141号
【字体: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工人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1995年制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98]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者,以下简称老工人)的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显偏低。为了照顾老工人遗孀的晚年生活,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新党办[1998]12号文件精神,现对无离退休费的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含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4、老工人的遗孀有退休费的,其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按上述标准补齐。补齐部分由死者单位从福利费中解决。
  5、调整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费标准后,增加的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6、调整后的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方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无离退休费的离体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帮困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