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工人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1995年制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人险[1998]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享受照发原工资待遇者,以下简称老工人)的遗孀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显偏低。为了照顾老工人遗孀的晚年生活,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新党办[1998]12号文件精神,现对无离退休费的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含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4、老工人的遗孀有退休费的,其退休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按上述标准补齐。补齐部分由死者单位从福利费中解决。 5、调整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费标准后,增加的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6、调整后的老工人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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